丽江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开展以来,一直秉承“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宗旨,成为全市职工广泛参与的“爱心互助”工程。
好消息!
广大丽江的职工朋友们
第十七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于2021年1月正式启动啦!
记者了解到,今年医疗互助政策有所变动,具体为:最低补助标准由50元提高到100元;最高补助封顶线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连续参加第十四、十五、十六期且未申请补助的职工,参加第十七期将给予重大意外伤害保障。
那么,职工医疗互助如何参与?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
……
你所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一起了解一下吧!
凡参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的,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基层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参与。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在职职工必须100%参互。
第十七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互助金交费时限为: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2月10日止,参互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已参加第十六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按照参互人员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其他补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补助起点为800元,具体为:
①超过8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最低补助标准为100元;
②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③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500000元(含5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2021年3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其中: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已参加16期医疗互助的仍可办理2020年住院的补助申请),如办理时间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助:
1. 在互助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 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3.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等;
4. 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5. 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费用及补助;
6. 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记者/木文秀
编辑/雷凤娇
责编/和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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